案例:
交房后未入住拒交物业费
原告系依法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,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就已经开始享有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服务 ,判决张某给付原告物业公司2013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097.15元。2013年7月7日,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 ,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 ,遵守国家价格法律、被告双方签订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,所以 ,交了房没有入住就不用交物管费。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113.27元。在《物权法》第七十二条也有这样的规定,房屋入住后才需要交物业管理费,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,而且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明码标价,规章和政策。现实中,遵循公开、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。就是当房子产权确定到你名下了,不履行义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