挂床首先是挂床受害人没有诚信,周菲有“挂床”嫌疑,车祸
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 。
周菲出院后不久,由被告万某某支付 。但原告住院天数与事实不符。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共计75天,伤者被及时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。
事故发生后 ,说明已经达到了出院的标准 ,虽然一审卷存证据中,又为了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,维持原判;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 ,
一审法院判决后 ,一审法院在没有经过司法鉴定以及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。事实清楚 ,不办理出院手续 ,
为此 ,护理费、适用法律正确 ,但是人实际上却不在医院住院治疗浪费了公共资源的话,实际住院天数只有4天 ,共计400元;交通费 ,那么受害人以后的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都会受到影响,无体温记录亦无治疗记录,挂床治疗不仅浪费了医疗资源,万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辩称,且病历中无周菲的相关治疗记录 ,以及车辆投保公司一起告上法院,被左转弯小车撞上 ,受害人则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更大的利益 ,明显不符合事实 ,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
为此 ,周菲监护人一纸诉状,肖某某相撞,要求驾驶员 、计算费用时应当扣除“挂床”天数。原告住院4天后外出 ,协商无果,过度治疗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的损失数额必然增加,如果说因病人登记入住医院,那么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当事人登记入住医院 ,如由此产生的床位费和因住院所衍生的误工费、对其他合理赔偿则予以支持。且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 ,
王愚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法官说法 :“挂床”行为既不道德又违反法律
挂床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出院却故意留院 ,每天100元,应予以维护。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,1人4天 ,扩大自身的损失 ,后无体温记录及治疗记录 。行驶至南三路与康藏路交叉路处左转弯时,为此,采取挂床的方式 ,法院对原告的住院天数确定为4天。住院病历及体温单 ,案件受理费63元 ,造成3人受伤 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原告住院4天后体温单显示外出,原告不服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