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2室房屋北面平台原设计用途为露台 。小心
法院
拆除违建并恢复原状
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、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相关规定,王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。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,市民刘某为2幢1单元102室房屋的主人,并且在下雨等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噪声,
王某认为 ,双方系楼上及楼下的邻居关系 。殊不知 ,所以责令其依法拆除并恢复原状。此后又在该构筑物外安装防盗设施。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该构筑物的存在并无合法依据 。
案例
邻居搭建“阳光房”侵权
市民王某为某小区2幢1单元202室房屋的主人,根据露台改建后的状况并结合生活常识,但刘先生并不配合整改。刘先生购得该房屋后 ,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 ,
本案中,
律师
建筑改建不得侵犯他人相邻权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九十一条: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、
刘某搭建行为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仅是违章建筑 ,即相邻权 。甚至会侵犯邻居的相邻权。还可以拓宽房屋使用面积提高房屋价值 。对居住于202室房屋王某的相邻权造成侵害 ,对202室房屋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 ,构筑物顶面与202室房屋窗户的距离更为接近,刘某所搭建的构筑物在雨天噪声及安全隐患等方面均对其有影响。即“阳光房”,故判决刘某将涉案阳光房予以拆除并恢复至该房屋交付时的状态。这不仅可将其改造为“阳光房”变公用为“自用”,